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8:03:10
被告崔某系一个体经营户,长期在外经商。 1993 年 5 月初崔某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某街道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 100 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 5 月 25 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 9 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作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
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 5 间平房拆除,并于 7 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 50 万元,其限为一年。同年 9 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是要承担的,捐献虽然是自愿的,但是他们之间成立了,诺成性合同。应当履行。否则一些人会在媒体上大吹 捐献多多,最后不捐了。。是不合法的。。我还不太懂,这个问题。只是知道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