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紧急求助,婚姻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4:31:10
请解答以下5个问题:
1.离婚证丢失了,是否可以补办?
2.有举行婚礼,但没有领结婚证,孩子出生了,是否可以补办?这样是否违反法律。
3.已同居一年,邻居可以证明,法律上是否还承认是实婚姻?
4.第三个儿子了,根据计划生育,是否会被罚款?
5.如果男方拒绝办结婚证,而打官司,需要哪些准备?大概会是什么结果?孩子与财产如何判?

回答详细准确,权威性高的加高赏分。

你提到的问题,再明确详细些就好了。
  一、离婚证丢失了,到离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去办理。
  二、只举行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使孩子出生了,也不能确保双方具备了合法夫妻关系。因为法律上只承认登记的婚姻,没有登记就意味着无合法夫妻关系和婚姻关系。可以去民政补办结婚登记。
  三、仅同居一年,哪怕三年五年,这种情况,法律上是不承认所谓事实婚姻的。因为,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都达到结婚登记年龄而未登记结婚的情况,法律才承认事实婚姻。你说的情况当然不符合。
  四、第三个儿子,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缴纳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具体数额由各省级地方立法确定。
  五、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不登记双方仅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男友拒绝登记,那是他的自由,法律也无权强迫其登记结婚。但是,如果已经有了子女,那么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其拒绝可以起诉,同样,如果双方有共同财产,可以请求分割,但不会像婚姻法所规定的那样,结婚登记后所获得收益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双方不登记而同居压根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和夫妻。
  以上分析供参考,不明之处,可以再联系。

  附参考: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