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事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22:02:10
刚才也提了类似问题,觉得没说清楚,现在在问下,请专家帮下啊
我于今年6月开车过一十字路口,当时绿灯,我继续左转,在左转中未压中线与2行人想撞(对方离正常的人行道10多米,快走到十字路口中心了,交警那里有现场照片作为证据)我想问下有关专家,向我这个情况,如果让法律判,责任会这样划分??
我知道现在新交法是遵循以人为本(我不是想让伤者又出钱又挨痛,但是现在对方态度咄咄逼人,好象撒子错都是我造成的,我觉得真冤枉,我的意思是想让他明白他自己有错才造成这起事故的)但如果让法律解决,能赢吗?

本来我想自己把责任全揽,因为车子的保险很全。但因为对方态度很恶,好象理所当然是我的全责任,一口一个肇事司机,并不挺让我先付生活费(现在未出院(已经没什么大伤,只是在医院养),我可以不给生活费吗(一切等裁决后该我付多少我就付多少)??

从描述来看,你应该无责。

换我的话,理都不理他,他愿在医院呆多久,就让他呆着去。要我垫钱的话,找法律条文给我看。

虽说因为无责的话,保险公司不赔钱,要自己掏10%,可对方要掏90%不是。

让对方急去,求我的话,可以考虑认全责。

具体责任还是等交警认定吧,如果伤得不是很严重,保险理赔就够了。非用不着急支付,等责任认定后、对方治疗终结再一并交通调解或者法院诉讼解决。

预付费用如果拿不到对方的正式发票或者证据,将来理赔很麻烦甚至不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之规定“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依照此规定,你可以不给予对方一分钱的医药费垫付。法律也从来没有规定一定要当事人给予受害人医药费的垫付。只是说 ,一般情况下,出于以人为本的思想,在经济能力相对较好的一方可以给受害人先予垫付。看好,是可以,不是必须。
通常情况,一般自己负责任的一方会给受害人垫付。原因是为什么呢?因为垫付以后,从人道和从解决问题的方面都能对最后的调解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至于责任,你肯定是有的,至于怎么定,这在交警队是有很大浮动性的.我也不好多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