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商业企业按13%的税率计缴增值税的行为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1:57:37
某商业企业是一家国有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粮食及副食品的购销业务,属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1996年共取得销售收入565万元,其中:(1)小麦销售收入192.5万元;(2)面粉销售收入134.8万元;(3)饼干及糖果销售收入237.7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共68.9万元。另外,该企业还通过提供农产品保鲜知识培训获得收入12.48万元。该企业在作收人账时,没有分别核算以上几部分收入,而将其全年收入577.48万元,全部按13%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6.1724万元。

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按规定,没有分别核算兼营不同税率销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收入未分别核算收入的,一律计征增值税。
所以,该企业培训收入应纳增值税:
12.48/1.17×17%=1.8133万元
(培训收入应作为含税收入,所以要进行换算)
其他收入的销项税额为:
(577.48-12.48)×17%=96.05万元
共应纳增值税:
1.8133+96.05-68.9=28.96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