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分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1:16:44
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跟我们公司没有直接关系,这样也可能做分录吗?我们跟B公司有业务联系,但跟A公司没有联系,5月份我们收到B公司跟我们一张A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但我们领导就直接被书了,B公司没有被书的情况下,我们这样是怎么做这个分录呢?

当然需要做分录,无论有没有背书,毕竟经济行为已经发生,账务就应该如实反映。

如实——即包括了真实反应以及完整反映,当然还有及时反映三方面。

若非单位自己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接受外单位的票据,都是在“应收票据”中反映。

而应收票据的所挂单位名称,不一定列示出票人作为二级分类(直接开票出具给本单位的出票人方可列示),而是以背书转让给本公司的上一手的单位名称作为二级细目。

之所以反映的并非一定未开票人,即便是开票人也是由其直接转让予我公司方才作为二级细目的单位名,是因为“应收票据”反映的是与公司直接关联的单位,所谓因果,反映的是公司得到该票据的“因”。

综上,得到该票据的分录 Dr:应收票据——B公司
Cr:应收账款——B公司

同时,需要由出纳对该票据的具体内容,作备查簿的记录。记录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出票日、出票金额、到期日。还需要反映取得的票据的所有背书记录,反映完整的背书轨迹。

B公司没有被书,你们公司收到汇票好像不能直接像B公司要钱,因为票据都要被书转让才行。所以我觉得应该让B公司背书,然后你按和B公司业务往来收到票据那样做分录就行了,借“应收票据”,贷相关相关科目。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观点,如有不对,还望谅解)

银行业务没有到账不用做,可以直接给别人,

不用做分录,因为你公司的银行业务没有发生,也没有实质的往来,所以不用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