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的报到时间之前决定不去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7:55:00
我于2008年4月与某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与应届毕业生一起应聘,因此报到时间为2008年7月,现在在未到报到时间的情况下,我提前通知公司不去报到和工作,是否可以不承担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后与我没有任何相关联系和培训,不存在培训费用问题。
这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话是否无效?因为我觉得不存在培训和竞业禁止问题。
我的意思是,首先我记得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因为合同目前不在手边,这里的违约需要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吗?其次即使有违约金,根据劳动法规定的违约金的两种情况,这里都没有,那么约定的违约金应该是无效的吧?

第一:你的合同从你签订的时候已经成立并且生效!简单的说,从那个刻开始,你就得受该合同约束,你违约就得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你通知该公司,和他说接触合同,如果他同意的话,那么你当然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那是属于协议解除合同,自然不承担责任!

第三:你说的违约责任是什么?合同有约定吗?合同有约定自然是随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你但是的说培训费的赔偿应该不存在,因为你还没有这样的受益行为!

你已经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你就必须依合同的约定来作为了。否则,你就属于违约。当然,因为你现在的违约并没有给单位造成大的损失,所以,如果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话,可以与其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