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是否正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6:13:45
原告:天津某公司一下属分公司。被告: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林某。第三人是原告单位的职工。第三人在下班回家途中受机动车伤害后,被告作出决定,认定第三人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把厂房及全部财产变卖给了其他公司。法院认为,分公司不存在了,总公司是当然的原告,随裁定变更原告为其上级总公司。总公司的代理人在开庭时认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有书面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工伤问题应由分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应变更总公司为原告。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总公司的意见,判决维持了被告的工伤认定。总公司上诉到中院。中院采纳了总公司的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变更总公司为原告没有法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 请问:中院的裁定是否正确?分公司不存在了,总公司是否是当然的原告?
请“迷茫的我的路”详细解答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存在了由总公司当原告”应当适用哪条规定。

其实你不能问中院的裁定是不是正确,而应该明白法院所作出的裁定或判决是否合法。
我可以回答,中院的裁定是合法的。
因为,中院是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定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法律不当,没有说明变更原告主题的法律规定,故裁定判决无效,发还重申。而并不是支持上诉人的理由同意上诉人不作为原告出庭。
发还重申是指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规定运用不准确,故撤销原判,发话重申,是要求原审法院重新认定,要求查清事实,依法重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