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如何在所得税前列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23:40:24
这个是新法的规定吗业务招待费:内资企业,由原来全年1500万以内5‰,超过1500万的3 ‰,外资企业原来全年销售净额1500万以下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5‰,全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3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5‰。两法合并后,统一按和业务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的50%税前列支。 这个是怎么回事情呢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我们可以通过下面四句话记住它:
销售收入千五万, (1500万)
不请吃饭心不安; (业务招待费)
千分五,千分三, (5‰,3‰)
收入少时反大方. (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5‰;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的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楼上的说法现已经作废,2008年新所得税法执行后招待费的税前列支标准做了修改。新规定:招待费实际费用的60%,并且不能超过0.5%的部分可以税前列支。

招待费列支标准问题:是按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0.5%,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