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是否要雄伟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9:16:22
2007年9月25日,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余某从事业务拓展工作,合同约定期间为2007年9月25日至2008年9月24日,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具体金额。该公司于2007年12月向余某支付了基本工资为3300元。从2008年1月起,共支付了410元用于2008年1月至3月的扣缴个人社保部分。2008年3月7日,该广州分公司向北京总部发出关于拟辞退余旭光同志的请示,以余某“从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底业务为零,且从2007年10月份起缺勤严重,2008年至今未上班,2008年应收保费存在拖欠,且不配合保费结算”为由,决定停发工资。2008年5月29日,余某向该广州分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贵司支付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
请从专业的角度分析该公司应否支付余某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如果需要支付,支付额度是多少?(不少于500字)

一切应该按合同说话。没有约定公资,则至少要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发给生活费。2008年3月7日,以前的工资应该发。但是公司可以根据,所受到的损失,要求余某承担责任。所欠保费等应该补交。

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你要是学法律的应该明白,这种事情最好不好摆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