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帮忙回答几道会计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2:07:35
计算题
1:某酒店从事饮食,客房及卡拉OK等娱乐服务,它可准确单独核算其营业额.该酒店8月共收入200万元,其中餐饮收入15万元,客房收入35万元,卡拉OK厅收入15万元.若当地定的娱乐业税率为20%.则该酒店8月应纳营业税为:(150+35+15)×5%=10(万元).
经税务机关核实,该酒店少缴营业税,为什么?少缴多少?

2:某公司1999年营业收入为800万元,营业支出400万元,违法经营被罚款50万元,另该公司向某敬老院捐助20万元.那么,该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800-400-50-20)×33%=108.9(万元)
上述计算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发现不正确请从新计算.

3:案例分析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2002(2008)年度的企业帐面反映1~12月份会计利润总额600万.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98万元.通过审核该公司全年的有关帐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1,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250万元,宣传费21万元.
2,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5.5万元.
3,2月3日,给本公司生产一线职工发放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金额18万元.(劳动保护支出没有超标)
4,其他资料:该公司1~12月分主营业务收入9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公司2002(2008)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这题是计算两个年度的,一个是2002年,一个是2008年的

先给你前两题答案,第三题我要查一下以前的税前列支标准。
1、娱乐类税率20%,该酒店可以分类核算,所以其卡拉OK的收入不能按5%税率纳税,应该按20%,即少缴了15*(20%-5%)=2.25万元营业税。
2、不正确。
经营违法罚款,不得税前列支,同时向敬老院的捐款,不属于向专门慈善机构捐款,也不得税前列支,所以其所得税应为
(800-400)*33%=132万元。

3、2002年,按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广告费不得超过收入的8%,宣传费不超过收入的千分之五,业务招待费,收入1500万元以下部分,千分之五,1500万元以上部分,千分之三。

据此,该企业当年广告费标准为720万元,宣传费标准45万元,招待费标准 1500*0.5%+6500*0.3%=30万元,

福利费下的劳动保护属于科目列支错误,没有超标,不做纳税调整。

广告费和宣传费没有超标,不做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列支55.50万元,标准30万元,超额25.50万元,纳税调整 25.50*33%=8.415万元。即需要补税8.415万元。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为25%,应预缴150万元,实际预缴198万元,多交48万元。

广告费和宣传费税前列支标准为收入的15%,即1372.50万元。企业不超标。

福利费下劳动保护同上,不做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不超过收入千分之五部分,按60%税前列支,企业实际列支55.50万元,超过收入千分之五45万元,超过部分10.50万元做纳税调整,不超支部分45万元,按60%列支,即40%做纳税调整,45*40%=18万元,业务招待费合计纳税调整=(10.50+18)*25%=7.125万元。

综上,多缴纳税金48万元,应做纳税调整7.125万元,应退税40.8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