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保险计算公式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0:17:42
关于农民工享受的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中的n为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2个月);x为相应缴费年度之和,n与x的表述,区别在哪里,请举例说明。拜托各位。我在这里先谢谢了。

首先我们国家先确保企业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全部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由其所在地的用人单位缴纳,参保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农民工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以天津为例,《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第九条明确,经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
  2、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向单位所属社会保险分中心备案。同时,应到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算公式我们来看一下: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缴费费率1%。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 颁布时间:2001.08.27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