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制度对已经提足折旧在用使的固定资产的规定,是否要补提折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9:41:56
不好意思,我把疑问说的再全面一点。
我留的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净残值有点多(10%),审计的说不符合规定,让我延长折旧年限,怎么办?
继续折旧的话,折旧年限按几年呢?新增的和正在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也要考虑这部分年限

审计人员对于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让企业补提折旧的作法,本意不是要补提残值中的部分折旧,而是觉得残值率过高,造成应提累计折旧少计。

对于已经既定残值率的企业,自然是当作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的问题;但对于审计人员则是认为系应计提的折旧不足问题。所指虽同一固定资产,但显然角度不同。

单纯从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然在使用,是否还需要计提折旧的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需要。

但若结合本案例,新《企业所得税法》未对残值率规定一个明确的范围,只是文字上界定为在合理的范围内。故税法上没有与本案例明显矛盾之处。

若企业能够证明残值10%的合理性是最好。但若不行,也可烦请审计人员提出具体不能认同10%残值率的疑点,找出相应证据即可。

有一点需要说明,即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残值率均为10%,且是无需举证的。故10%残值率对于一般企业而言,未必就是高的。

所以,本案例关键在于解释10%残值率的合理性即可。

若会计估计的残值率不到10%,可根据设备部门的估计,重新判断合适的残值率,将残值率差对应的金额作为应重新计提的折旧,再在重新估计的剩余可使用年限间平均分摊。

若新增的和正在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判断会计估计的残值率与实际残值率确实存在较大差异,是必须在重新估计的剩余使用年限间,按照新的残值率计算的应计提的折旧平均分摊的。

因为会计估计适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追溯。故从发现重大差异的当期开始,在以后剩余期间重新计算折旧即可。

但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估计变更造成的当期损益的变动,是需要向所在税务部门申报的,通过后方可按新的折旧额税前列支。

1、提足折旧的固定自产不再计提。
2、残值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还没有出台相关细则。10%的残值率没有去税务局备案吗?是有点高,应该调整到5%。另外的5%要继续提折旧,降低涉税风险。

不用,新旧会计制度下对于已经提足折旧仍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规定没有变动,已经提足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账务上也不做处理,直到该资产报废清理。

已经提足折旧的,是不能再补提折旧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