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道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6 04:44:53
一、小商贩吴某与老板李某争吵斗气,李某对吴某说:你那么想钱,那你就当众给我下跪并叫我三声干爹,我就把小轿车无偿赠给你。吴某明确表示同意,并要求李某立下字据,李某立下字据后,吴某当众下跪并叫了三声干爹。吴某要求兑现承诺,李某却赖帐不给,双方发生争议。
问:根据有关法律,吴某能否得到小轿车 ,为什么?(8分)

二、甲去其表兄乙处借钱500元,言明5日归还,乙把钱交给甲后说,这钱你就不用还了,甲说一定要还。后甲、乙因其他事发生纠纷,乙要求甲归还该500元,甲以乙已经表示
赠与(不用还)为由绝偿还。(10分)
根据案情和假设,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以上案情,甲应不应该偿还借款?为什么?
2、假如乙说:“这钱你不用还了”,甲说:“好啊,那我就先谢谢你了”。那么,甲应不应该偿还借款?为什么?

三、2006年5月2日,李某在公交车上偷乘客的东西,被王某发现。李某拿出刀对王某进行威胁,见王某并不惧怕,遂朝王某连砍数刀,但均被王某闪躲开,李某不罢休,继续对王某行凶,王某从朋友手提包里拿出一把剪刀进行自卫。
根据案情和假设,回答下列问题:(12分)
1、假设王某在自卫时用剪刀将李某刺死,王某需对李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吗?为什么?
2、假设李某出生日期是1990年9月6日,李某盗窃后对王某行凶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构成什么罪)?要负刑事责任吗?为什么?

1双方已经达成合同关系,诺成型合同,并且当事人已经实践诺诚,因此此合同生效。一方应给对方小轿车。
2该款,甲应偿还,因为双方达成了借款合同,乙说的不用还了只是合同履行的附加条件,而甲并没有同意此附加条款,双方未达成一致,因此此附加条件不作为合同生效要件。(2)假如乙说的不用还了,甲同意,那么此款可以不还,因为附加条件双方达成一致,生效。
3(1)王某属于防卫过当,因为李某几次行凶,王某有能力避让,不至于让王某生命受到危害,而王某进行防卫刺死对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需要承担防卫过当刑事责任。
(2)李某如果1990年9月6日出生,已满16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盗窃同时对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