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关于轻微伤的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4:53:18
我大姐的前夫的情妇经常发短信漫骂骚扰我大姐,协议离婚后,我大姐不期和那情妇相遇,于是双方打了起来!当然,打架结果是双方都有损伤,都是皮外伤!后来我妈也赶来,和我大姐一起把那情妇又揍了一顿!
那情妇去县公安局做了鉴定,属轻微伤,鉴定书上面写的是皮外伤!但是,这个女的去市医院乱开药,还开了张发票,有几千多的药,并要求我大姐赔一万。(根据自己在医院朋友的调查,很可能是虚构的)
由于他们和镇派出所的熟,所以天天把我大姐叫去做笔录。
这里想问一下:
一、如果在法院作为证据,仅仅凭一张医院的发票行吗?(上面有说发票可能是假的),还需要出具其他的凭证吗?
二、县公安局鉴定是轻微伤,而她是自己去医院开药(可能是拖熟人在医院开的发票),并且说自己“胃出血”之类。那法院判定的依据会是什么?
三、打人的总共是3个,都是女的。不过那情妇一口把责任推在我哥身上,(当然,她拿不出证据)。如果放到法院判,会怎么判?
四、镇公安局把我大姐天天叫去做笔录,法律上有根据吗?

一,二 轻微伤是需要赔偿医疗及有关费用的,但应当实事求是的赔偿,各种单据必须是合法的,真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医药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

三 你说的不详细 无法前瞻

四 公安局可以这么做

天天叫去做笔录,是可以的,至于那个人要求的赔偿先别

给她,将来法院会调查,当然她要是不起诉就没人管,轻微伤,不算刑事案件。

法院会采信公安机关的鉴定为依据,她自己的发票不算事。

公安机关可以这么做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