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1:39:22
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并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其构成条件如下: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时权利或义务;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3、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都参见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
构成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从性质上讲,普通的共同诉讼其实不是真正的共同诉讼,只是考虑到各个共同诉讼人之间请求的相连关系,合并审理案件,节约法律成本的一种诉讼。所以,在诉讼中其中任何一个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只对他自己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