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退伍兵国家有什么安置政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6:34:31

退伍安置政策:
  1、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安置对象及原则
  (1)安置政策改革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的安置原则。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安置政策改革后符合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上述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到民政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县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2)选择按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的安置原则。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的城镇籍义务兵和一、二期士官,自愿申请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村籍义务兵和一、二期士官,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属于符合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选择在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进行包干安置;父母或配偶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县统筹调剂安置。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