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拖延社会保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8:27:36
各位朋友,我是2006年进入一家小公司,到目前为止公司也没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和上社会保险。经我们强烈要求,今天公司表态说给上保险、但是是从7月开始上,但是我们想辞职,请问各位我们应该要用哪种方式对我们有利?我们能得到什么补偿?(注:需详细有效的途径)

你可以首先到当地社保局劳动稽查大队,出示相关证据,申请稽查大队出面处理。
要求企业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在劳动者工作30天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工作至离职的双倍薪金;未缴纳社会保险,应当补交。
仲裁是条长远的途径,很占用时间的。劳动稽查大队处理不下来,仲裁下来的可能性很小。
至于楼上所说的经济补偿从2月开始计算是完全错误的,你想说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开始,30天后不签订合同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吗?就算是在06年12月1日开始工作,1月1日也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事实已经产生。新劳动合同法是在08年1月1日实施,但是劳动合同法是一直就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也是一直就有,只是没明确赔偿责任,08年新法只是明确了补偿责任,不存在08年以前的就不补偿的说法,请当到地社保局咨询。

申请劳动仲裁了,提供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东西,比如工资条、工作证/牌,证人等,去公司所属区的社保中心申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只要可以争取到从今年2月以来的双倍工资,也就是从2月到6月多发一次工资给你,以及从今年开始的社保补交

至于08年以前的社保补交是否能争取到,不一定了,这个要看当地社保的态度了,以前要求不严格的

保留工资条,工作卡,出勤证明,最好想辞职的员工一起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