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的土地批租到现在没有得到开发,却被告知合同作废,所交的土地费用退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3:34:34
2003年和政府签定土地批租50年的协议并支付了一半的费用,政府承诺代办一切手续(包括土地证和房产证),并且办好了营业执照和税务手续,但是到今天没有得到土地开发,原来政府在我交了环境评审资料和费用之后根本没有做环境评审,我等到现在也没有得到任何土地开发,和政府交涉后被告知:原来的合同作废,土地是土地管理部门批租,政府无权批租,所交的土地费用退回,按同期利息补偿,我该怎么办?到底在2003年签定的土地批租协议是否真的无效?
但是我的损失很大,这么大一笔钱被政府无偿使用?政府的诚信到哪里去了?

更正一个问题:土地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土地。

如果只是签一个合同,是没有太大的法律效力的。
土地使用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土地登记。办理土地登记之前要进行建设用地审批。。

我国在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开始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审批一般的程序是:如果农地,先办农地转用手续,再办理征地手续,办完后进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自己申报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这样才算依法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