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争取最惠国待遇的意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1:39:09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特点有:
①最惠国待遇应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
②最惠国待遇原本是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却常常要通过受惠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货物等所享受的待遇来加以体现。
③最惠国待遇是使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制度。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 、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 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 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最惠国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 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 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 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 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 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发展中国家取得最惠国待遇,最主要的是有利于产品的出口。根据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一个国家出口的都是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在与发达国家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发达国家的多数商品都是具备竞争优势的,比如高科技产品等,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竞争优势就不如发展中国家)必须在贸易条件上争取到平等的机会,才能顺利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实现国际收支的平衡和盈余,才能谋求更深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