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钱物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4:45:23
2004年7月我下西部支教,合同期到2005年7月,合同期满后,当时收取了一笔预交书学费,收据上面是盖该单位的公章。收取时间一直到同年8月份20日左右,至今还有部分没有偿还,双方的争议在于这两个月我是否应拿工资,并且当时学校领导知道我收取的费用,但是并没有阻止我,一直到我收取完毕,并且也知道我合同期已满。请问:1.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应当担任什么责任?2.这是否是挪用公款?3.这两个月我是否可以拿取工资?
谢谢!谢谢!

我认为是最多算职务侵占,不构成挪用公款。如果你及时归还是没有事的。不构成犯罪。因为领导知道钱在你那里。
合同期满,你继续工作,学校领导并未有任何表示,视为同意,应该给你发放工资,不过,不能用那些钱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