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鉴定资质单位做出的鉴定被法院采信了,被告人可以提出申请鉴定单位主管部门撤销该鉴定的行政复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9:39:50
我的一个朋友被判缓刑,法院采信了检察院委托的没有鉴定资质的一县级公路段做出的人工影响天气37高炮的覆盖范围的鉴定,该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开始不知道鉴定单位没有资质,我朋友认为是公路段明知自己不具备鉴定资质而接受委托,属于滥作为,据了解,该公路段只有公路建设方面的测量资质,请问我朋友可以提出申请鉴定单位主管部门撤销该鉴定的行政复议吗?

无鉴定资质单位做出的鉴定,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可以申诉。

你好,您这种情况属于“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可以以此为理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此案,没必要去申请行政复议。

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