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被中介遗失,请问买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8:41:41
买卖双方约定4月30日之前过户,否则每逾期一日,不解除合同的,由过失方按每日0。1%赔偿给无过错方,解除合同的,由过错方按房价10%赔偿给无过错方。但是买方因为按揭审批时间过长,4月30日未能过户,在5月17日,丙方(中介)房产证被盗,派出所立案,到现在未能破案。根据法律文件,房产证补发手续要到六个月以后。

请问这种情况下,卖方不解除合同,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向买方索要违约金吗?违约金是按照立案之前的17天计算,还是按房产证补发以后,过户当天的时间来计算?

另外,中介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合同最后一条说明,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无法过户的,三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对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对方可以向中介追偿。无过错一方不可直接向中介追偿。

违约金应当按房产证补发以后,过户当天的时间来计算。

另外因为你合同的最后一条算是例外情形,而现在的情况属于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无法过户,但因为这种“无法过户”是暂时的,也就是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毕竟房产局有你们房产证的底案备份,不影响你们办理产权转移。

还有什么不明白,可以发信息给我

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可以向中介追偿。

错在中介方,保管不当,中介全面负责。应以签约之日起计算,合同事实成立。

很简单由违约方承担责任,所以中介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