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外国法院的判决执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7:49:25
论述外国法院的判决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不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
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
①裁判必须是发生效力的确定裁判,且确实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
②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所以,在外国已做成生效判决的案件没有得到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前是可诉的

看一下国际法的相关书籍,写的很明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