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周六周日休息应该给工资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0:12:51
我们单位工资是这样计算的:如某职工基本工资为1180,日工资1180/21.75(天)=54.25(元),周一至周六正常上班,周日休息一天,本月端五休班一天,财务给他计算出勤为:21.75天加8天(4个周六的天数2倍计算的)共计29.75天,工资总额为54.25*29.75=1613.94(元).这样计算出来的工资星期不上班就不给工资的.
我觉得这样计算不合理,我的理解应该是他出勤为:30天加8天(4天周六)共计38天.他本月工资总额为54.25*38=2061.5(元).
请问这两种工资数及出勤天数哪种计算方法正确?周六周日休息应不应该扣工资?请教正确计算方法谢谢!

现在一般单位周六日都是没工资的,日工资是按月薪/工作日来算的。如果周六周日是加班的话就需要高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您说的周六周日加班,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加班费、加班费基数及工作时间计算: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具体要把握以下要点: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是错误的,是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