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6 13:09:03
6 月初被抓后,第二天就被送往当地看守所直至今天,仍然没有审理完毕,至今没有见到人,案件经过是由单位的人和找人运作后得知大概的。具体案情不知,可能存在些许差异。
根据以上大概掌握的案情,我想请专家帮我分析下以下几个问题;
1 家里人什么时候才可以见到阿华,现在收押已经快有1个月了。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2 如果单位不按“偷盗”,而是以“侵占”公物起诉的话,两者有什么差别?需要做哪些准备才可以轻判?
3 阿华平时为人忠厚,在单位的大环境下才导致团伙偷盗,又因讲义气而不招供,待其他人都招供后被殴打,被逼承认为主犯。法律上怎样认定主犯及从犯?
4 阿华承认涉案金额达2万元,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受益那么多钱。法律规定多少钱才构成刑事犯罪?在此案中怎样鉴定阿华的涉案金额?如果家里认罚款的话,阿华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么?刑事转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大么?
5 阿华一直都有乙型肝炎(大三阳),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保外就医么?法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其中一只眼睛也是失明的。
6 阿华与妻子感情一直不和,分居达2年多,但始终没有离婚。房子由阿华母亲出部分资金付头款后,由阿华与妻子一同供完。即使在分居时期阿华的工资卡也一直放在妻子那!阿华出事后,妻子始终不闻不问。如法院判罚款后,钱该由阿华的家人还是他的合法妻子缴纳?如果妻子声称没有钱缴纳的话,可能拍卖房产么?或者冻结妻子银行存款来缴纳罚款么?
7 如果阿华妻
1.家里人没有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只有律师或者是委托的其他辩护人有权利见到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相对盗窃,侵占比较轻。阿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侵占和盗窃的区别关键在于,侵占的前提是嫌疑人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但是在这个案件中,阿华只是一个单位车间里担任小班长,没有保管的义务,单位也没交给他保管钢铁,钢铁仍在单位里面,由单位自身保管,而非阿华。
3.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领导作用的人。
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4.盗窃罪500就构成犯罪了。但是各地规定还是不同的。鉴于他的行为是多人行为而且是数次,应当构成犯罪了。涉案件金额依照公安机关查处的赃物的实际价格认定。家里人认交盗窃金额,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是刑事公诉案件。但是可能会酌定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罚。
刑事不可能转为民事案件
5.保外就医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后,决定是否保外就医。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