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遗嘱中部分无效的提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7:33:51
我父亲留下一份遗嘱(他已去世),遗嘱里将一套房子全部留给我继母(房子是两个人结婚后买的),还有一些单位返回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共4.8万,各自分给继母(没有工作,但是父亲为她买了养老保险)、我和妹妹(刚参加工作,未婚)和爷爷奶奶。分配是这样的:我和妹妹各一万,给爷爷奶奶五千元,其余给继母,但是我继母不同意这份遗嘱(她想要的很多),我们协商了多次,也没有结果。于是她向法院起诉。我和妹妹请的律师去找法官谈,法官说遗嘱里我父亲对房子的分配是有效的,房子是他和我继母的共同财产,他将他的那部分给了我继母;遗嘱里对于我父亲生前单位里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的分配是无效的,因为这部分也是父亲和继母的共同财产,所以父亲只有权利分配属于他的那一半,属于继母的那一半他是没有权利分配的。那么我想问:遗嘱中无效的那部分,其中有一半是我父亲的,即2.4万,是否仍可以按照我父亲的遗嘱分配?即先给我和妹妹各一万,再给爷爷奶奶,最后给我的继母?

《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对于遗嘱部分无效的,其法律效力是: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你父亲对属于你父亲的财产的分配是从一开始就是没有效力的。
那么按法定继承来办的遗产,是依据平分原则来处理的,而不再依据你父亲遗嘱中对遗产分配的比例来办。即2。4万由你,你妹,你继母,你爷爷,你奶奶五个人平分。
当然,如果你爷爷奶奶有特殊原因,你继母在你父亲生前没有尽扶养义务等。法律上是可以多分、少分的。这个就由法院依据你们家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房子未必属于共同财产,这要看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如果你父亲自己出资购买,则房子为你父亲婚前个人财产。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则须看你父亲与你继母的结婚时间。只有他们结婚后发生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才是他们的共同财产。

法官的话和你的理解是差不多的,所谓共同财产,就是根据来源,由夫妻双方按照比例共有的财产.因此,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房子确实就是按照遗嘱执行,至于遗嘱无效部分,则按照法定继承,即2.4万元由你\妹妹\爷爷\奶奶\继母共同分配.
至于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