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的刑法体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3:40:56

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与外国刑罚体系相比,我国刑罚体系 特点是:
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要素齐备体现在刑种多样,轻重不等,有限制权利的,有剥夺的;有轻的、不予关押的,最重有处死刑的。结构合理首先体现在主刑与附加刑配合适用,主刑在先,附加刑在后,主次分明;其次各个刑种结构合理,各主刑或各附加刑之间的排列是按各自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
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刑罚有十分严厉的——死刑,有很轻的——管制,轻重搭配,宽严相济。衔接紧凑,表现为拘役的上限6个月,与有期徒刑的下限6个月相衔接,有期徒刑的上限15年与无期徒刑也有衔接性。
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刑罚种类的设置,符合中国国情,是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存有相似性,体现了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我国刑法废除了肉刑、丑辱刑,即使死刑存在,但在执行上也越来越文明。

从总则来看,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是指导和适用于整部刑法的通则性规范;第二章犯罪,规定的是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特殊形态等犯罪总则性质的内容;第三章是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第四章是运用刑罚的原则与制度,这两 章属于刑罚总则性质的内容;第五章其他规定是关于若干名词术语的界定及刑法典总则与其他刑法规范的关系问题等内容。这就在刑法典总则部分大体形成了从刑法通则到犯罪总则再到刑罚总则的具有严密逻辑性的结构。从分则来看,在分则体系上,从我国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一致的理论与现实出发,根据犯罪所侵犯客体的不同和社会危害性有大小,我国刑法典对犯罪进行了分类和排列,把形形色色的409种犯罪分成从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至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三大类,每类犯罪各包括多少不等而同类客体相同的若干种具体犯罪,这种刑法分则体系显然与西方一些国家刑法分则的“二元论”体系(把犯罪分为侵害国家的犯罪与侵害个人的犯罪两大类)或“多元论”体系(把犯罪分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与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三大类,或者甚至支离破碎地分为几十类)有原则性的区别,从而具有犯罪分类标准统一而科学、犯罪类型排列合理而清晰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