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问制与控诉制的概念以及比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20:20:04
纠问制与控诉制的概念,比较。要详尽一点的。
谢谢

纠问式诉讼其对称为“控诉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发端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国家的君主专制时期和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亦曾是欧洲宗教裁判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点是:(1)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2)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3)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4)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最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见于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

控诉式诉讼又称“弹劾式诉讼”。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其基本特征是:(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2)案件一般均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公众起诉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3)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法官只能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

纠问式诉讼和控诉式诉讼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所处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不同。纠问式诉讼是君主专制的产物;而控诉式诉讼则是奴隶制民主共和和封建制初期的产物。(2)审判官的职能不同。纠问式诉讼实行的是集侦、控、审三权于法官一身;而控诉式诉讼则实行控、审分立的原则。(3)被告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纠问式诉讼中,被告人只是诉讼的客体,只能被迫究,被处罚,没有任何诉讼地位;而在控诉式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都有控辩的权利。(4)审讯的形式不同。纠问式诉讼是采取秘密的,刑讯逼供合法化;而控诉式诉讼则是实行审判公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