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0:29:43
如题,和立法依据

概念: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应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1)性交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强奸行为的内在属性。1.主要有性交时未取得妇女的同意,性交当时征得妇女同意但是事后妇女因为其他原因反悔的,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2.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一直,而且客观上也违背了妇女的一直。行为人本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但实际上未违背妇女的一直。3.一般排除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情形,这是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限制。但是行为人误以为妻子为他女而加以强奸的,仍构成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2)性交行为被强行进行,这是强奸行为的外在属性。这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从而违背妇女意志。

  (3)实践中,应当注意三点:1.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或者程度严重痴呆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都以强奸罪论处。2.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以强奸罪论处3.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必要条件。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4.主观方面有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注意与区别:

  1.划清强奸罪与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的界限。在恋爱期间,男方采取强制手段与女方发生性交,女方当时未告发,但后来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女方告发男方强奸,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2.划清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通奸,是指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性交行为。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