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公司,请教有关税务方面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4:28:04
刚成立的新公司,到地税报告后,申请购买发票后,被税务专管员要求发票交由其代为保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带上合同原件及财务专用章,到专管员处开具,同时要求保留合同的复印件,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其依据是什么?希望懂这方面知识的朋友帮忙解释一下?我是成都的
是的,我们是小规模的,不是申请购买增值税发票,而是申请购买普通发票,现在普通发票已购买到,但是协管员要求代保管,我公司需开具发票时带合同.签章到税务局开具,并将合同复印件留下备档,这样做税务机关的依据是什么?合理吗?我们有权要求取回发票自己保管吗?

你们是小规模的
小规模的是不能自己开增票的,普通发票以前是可以自己开的,现在都是电脑开票了,应该是不能了吧,只能是代开,代开的话税务的要求就是合理的

1、因贵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自然要到税务局请税务部门代为开具。

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故贵公司申请代开发票时需提供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故贵公司申请代开发票需代上财务专用章。

综上,税务部门的要求是合乎规范,无不合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