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确认公产房程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8:56:56
有1公产房承租人去世后,其配偶在儿子儿媳妇没有通过同意签字.余06年2月份.通过置换买产权过继到自己名下.(此房一直由儿子儿媳妇居住户口也在此)房管部门这样做,能起诉吗?

配偶和子女(指儿子,女儿。儿媳妇不算)都享有公产房承租的继承权利。如果要过户或置换(买卖)得由配偶和全部子女以及户口在该公产房下的全部人签字(印章)。除非这套公产房是经过置换(置换是指从别的承租人那买的公产房)去世的原承租人生前经过公证,指定其百年后由配偶继承“承租权利”。
说的简单点就是:这套公产房只要不是买来的配偶和子女都有权利继承。如果过户给其中之一得其他有权利继承人放弃其继承权利。还得写个“协议书”。

再有就是儿子和儿媳居住在此,户口也在此。只要儿子和儿媳能证明他们除了这套公产房以外没有别的房产(就是说除了这没别的地方住)儿子和儿媳就能住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