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会计的土地增值税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7:40:10
企业对外转让已开发完成的土地一块,价值8 000 000,实际开发成本5 600 000,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的20%,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呢?
建造普通标准住房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的20%,免征税。那么此时转让开发完成土地是否也免征?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累税率,即(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说明如下:
某单位出售房地产的总收入为434万元,其扣除项目金额为140万元,该单位应纳的土地增值税额为:增值额=434—140=294(万元);在增值额294万元中,增值率不超过50%的部分为140×50%=70万元,按3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21万元;增值率50%至100%的部分为140×(100%—50%)=70万元,按4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28万元;增值率100%至200%部分为140×(200%—100%)=140万元,按5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70万元;增值率200%至210%部分为140×(210%—200%)=14万元,按6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8.4万元。几项合计实际应纳税额为21+28+70+8.4=12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