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修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8:18:34
A商与B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B商应于4月之前开来信用证,A商应于5月20日之前装运。B商在4月28日将信用证开到,但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 月15日。A商玩法在15日前完成装运,遂电请对展延信用证的有效期至5月25日,B商电报同意延期,但未能通过开证行来修改书。A商于5月20日完成装 运并向银行议付。
请问:A商提出改证的要求是否合理?A商5月20日办理结汇时是否会遇到麻烦?A商仅凭B商电报即办理装运有何不妥?并简述理由。

1.商的要求合理。

2.5月20日办理结汇, 银行会拒付的。

3.银行是必须收到开证行的修改信用证通知, 才会承认L/C的更改的。 因为通知行只对开证行, 而不是直接对对方客户的。

1. 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合同规定5月20日前出运.实际上有效期应该是上述日期后15天均有效.因为要有银行交单时间.

2. A商仅凭客人电报确认即办理装运非常不妥,因为银行只认信用证,不会认同电报的修改确认.银行仍然会以5月15日为最后交货期.向银行交单会有麻烦.

Frank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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