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零八年最新六安地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权威性法律文件有哪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2:45:40
我家是农村的,房子是零七年年底开始建的,直到零八年四五月份才建好.现再有一条路修在我家房子中间,房子要拆迁,有一个问题,如果补偿房子的各项费用的话,会不会考虑到零七年和零八年的物价上涨问题.也就是升值问题?!!!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印发的建房[2001]36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老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入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试行办法所称拆迁入,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 拆迁人可自行择优委托在本市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2001年10月31日以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六安市老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第九条 2001年11月1日以后申请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本试行办法所附的标准进行评估计价。
  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同等建筑面积部分,按本试行办法所附的标准评估计算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