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生产的地方名特产的包装上宣传此特产的创始人信息,是否应向其后人支付费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5:41:15
尊敬的律师,请问:我们当地有一种名小吃,他是由李小二在100多年前始创的,李小二也成了我们地方志的名人,但是李小二的后人对这个名小吃并没有发扬进行发扬广大,可以说完全没有从事这个行业,更没有对"李小二"这个名字进行商标保护或者字号保护.我现在想生产这个名小吃,在产品包装上进行宣传此小吃源于"李小二"的发明,因应用了李小二的名字是否应该向李小二的后人支付费用.

应该不必,因为你没有侵犯李小二及其后人的权利。名誉权没侵犯,商标权无从谈起,专利权不正当竞争更谈不上。知识产权国家也最多保护五十年。既然是地方特产,那就是公共资源,人人可以开发,好比刘心武讲红楼梦不必征得曹雪芹后人的同意一样。设想,如果你宣传李小二其人要付费,那么生产他发明的小吃不同样要付费?而事实上,你们家乡有几个人付过钱的?

如果是100年了,就没责任了,因为国家有规定人死后名誉权保留是100年,不过不要提到人家的后人就OK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