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车祸的案例问题,希望大家能够发表一下意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3/29 04:49:43
2006年3月1日19时30分,于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路东安街口,唐驾驶出租车由西往东行驶,遇程骑自行车由北往南过道路,轿车前部与自行车相撞,造成程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队认定程因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让优先通行一方先行,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谈驾驶车辆未注意观察前方动态,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次要原因。
因此,程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唐为次要责任。

可是对方认为出租车超速骑线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我方只超速5公里)对此索赔227687.85元人民币,单子如下

死亡赔偿金173800元
丧葬费11700元
误工费1466.06元
护理费240.79
住院伙食费75元
交通费1730元
抚养费38676元(他的子女已经超过18岁,大学未毕业)

希望大家能够发表一下意见,同法律的人请帮帮忙!!!
谢谢!


对方要求的这些赔偿费用中,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死者小孩子已满十八周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
另外,如死者是六十周岁以下,那么按照该解释第29条规定(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规定.应当计算二十年.
以上这些费用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后,因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各自承担的比例.因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被告最多承担这些赔偿费用中的40%,或者更少上些.

他们怎么也该陪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