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房租才3W3 房东今年在快到期时问我开口要6W2 太欺负人了 大家帮帮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7:40:10
我在2004年租的店面房子,和房东签了协议,上面内容租用日期是从2004年9月18日到2010年9月18日,一共六年。
房租细节是租用期6年内,前3年房租不变 是33800一年,后3年房租【随行就市】。去年9月18日,前3年房租到期。我付了后3年房租中的第1年房租(也就是第4年的房租),还是33800没变,没有签协议,只是房东写了收条。昨天房东在第4年租期还剩2个多月到期时突然打电话给我说第5年的房租问我要62000,不然就请我走人。而我的店同一条路上和我们条件相似或条件比我租的店面好的房租最贵的不过4万—4.5万之间,既然是【随行就市】,就应该按照周围的情况来定房租的。房东明摆在讹诈我,我今年刚重新装修的,投了不少钱,房东就是看中我这一点乱抬价格,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打官司有机会赢吗?
合同上写了,6年后,我有优先租用权的,现在6年还没到。房东现在不讲道理,说要么按他的说法,要么我走人。我很气人的。

我赞成打官司,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利!
  双方约定后3年房租【随行就市】。属于约定不明确,可以双方补充协议。但是现在他这样说的话,就是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了。而“我的店同一条路上和我们条件相似或条件比我租的店面好的房租最贵的不过4万—4.5万之间,”从这一点看,你完全有把握打赢官司。因为你们的合同还在履行期内,你可以看看合同法关于约定不明确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上没有标明优先使用,再说也没违约责任 人家就不租你也没用,再说
这官司最好不要打 ,因为赢了也没意义 以后更麻烦!
我看他无非就是看你顺了,想卡点钱 !
1.你试验在33000的基础上 和周边价格 接近给他加点.毕竟他冷丁 也不好往外租 ,而你也不愿意搬 因为毕竟费用会很高!
2.他就是有下家了 ,没办法 早点在附近找一处吧 有再多钱也不能给这样不守信用的人

首先你们之间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合同中有约定:‘随行就市’,那么应该遵循约定。对方如果故意哄抬价格属于不公平行为,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你可以起诉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