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3:57:16
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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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同点一:关于国家政体理论的不同理解
霍布斯沿袭传统的观点,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根据主权的归属,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形式: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这三种政体中,他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最能避免“内乱”。身为主权者的人,都有其自身的私利,主权者在处理公务时,往往为私利而侵害公益。在君主政体中,国家既然属于君主个人,君主的私利就和公益结成一体,君主的私利就是公益。而在贵族和民主政体,国家的强盛为主权者个人所带来的利益往往不如贪赃枉法或借内乱而谋得的私利,这就是在议会中常常因为内部争吵而导致内战的原因。霍布斯虽然拥护君主制度,但他并没有反对贵族制、民主制。他认为三种政体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的不同不是权力的归属不同,而是保卫和平和人民安全的“便利程度不同”。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一种政体。但他强调,不管是哪一种政体,主权都必须集中在主权者手中,而不能交给人民。国家要么是专制,要么是无政府,二者必居其一。 洛克认为根据政府权力的性质和目的,政府必须实行法治,即政府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只有实行法治,政府的权力才会受到限制,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这种思想出发,洛克极力反对君主专制制度,他指出,在君主专制政体中,君主只是用心血来潮或毫无约束的意志代替法律,而没有任何准绳和规定约束君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处境就会比自然状态还要怀得多,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若受到君主的侵害,不仅没有申诉的权利,而且失去上述的自由。人们若把财产交给专制君主来保护,就好比人们为了防止狐狸的可能甘愿为狮子所吞食。对于君主专制制度,他不仅反对暴君的专制,而且反对“贤君”的专制,因为如果贤君的继承人不具备超人的智慧和善良的品德,就会将贤君所有权力变为残害人民的特权,“贤君”同样可以导致“暴政”。在任何情况下,君主专制政体“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根据立法权的归属,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形式。立法权由社会大多数成员直接行使,并通过由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史来执行法律的是民主政体;立法权由少数人精选的人行使的是寡头政体;立法权由个人行使的是君主政体。洛克并不满意这三种政体形式。他认为最符合法治原则的是在这三种政体形式上建立复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