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之后,妻子无力偿还债务,请问是否可以向其丈夫追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7:43:46
借款的时候他们还没离婚,不知道其丈夫对妻子在外借钱的事是否清楚。现在他们离婚了,不知道这个钱是否可以向其已经离异的丈夫追讨?急!!在线等``谢谢!

如果不是妻子个人债务,可以向其丈夫追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你有两个问题需要提供证据方可:一,该借款是此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离婚前向你借款;二,该款项虽以一方名义借的,但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你才可以向其前夫追偿。

可以要求其丈夫偿还,如果拒不偿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列丈夫和妻子两名被告。
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