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4:34:53
案例 甲公司的装饰员王某 以甲公司的名义 向乙公司和个体户吴某分别购置五万和两万装饰材料 未付款写了欠条 甲公司发定代表人胡某以见证
人身份在欠条上签字 到期未还款 王某下落不明 乙公司和个体户向甲公司索款 甲公司认为应由王某支付
问1乙公司和个体户是否为共同被告?理由
2甲公司 王某 胡某是否为公同被告?理由
3本案属合种管辖?
速度!!谢谢!!!
人身份在欠条上签字 到期未还款 王某下落不明 乙公司和个体户向甲公司索款 甲公司认为应由王某支付
问1乙公司和个体户是否为共同被告?理由
2甲公司 王某 胡某是否为公同被告?理由
3本案属合种管辖?
速度!!谢谢!!!
1、非必要共同原告。因为可以分开审理。
2、否。本案甲公司为单独被告。
3、问题没看懂。
第一个问题是问乙和吴某是否共同原告吧,答案是不是,因为此两者间与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个自独立的,应该是两个不同诉讼,不是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前提是同一法律关系下不同主体间对某被告或某些被告提出的诉讼,诉由应该是相同的。
第二个问题,既然已经说明是王某是以甲公司名义,而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已经签字,那就应该是甲公司的公司行为,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行为,王某只是作为员工代表甲公司的职务行为而已。
有一点要说明,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法律上效力是等同于公司公章的。但所谓胡某以见证人身份签字的说法很不靠谱,本人认为还是应该以甲公司为唯一被告起诉。
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应属于被告所在地管辖。
1、不是必要共同原告,但是如果是只写了一张欠条的话,二者可以同案起诉被告甲官司,法院也应该合并审理。
2、王某是以甲公司名义,而且最重要的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已经签字确认,那就应该是甲公司的公司行为,所以只能以甲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3、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如无协议管辖和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的话,只能按照一般的普通管辖处理,亦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