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商标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8:53:04
知识产权期末考试10分的材料分析题
德国BMW公司状告北京宝马汽车维修公司,要求北京宝马汽车维修公司停止使用“宝马”这一商标的。
具体的材料请看:
http://auto.china.com/zh_cn/dongtai/yejie/11012724/20040617/11734715_1.html
http://auto.21cn.com/news/social/2004/06/16/1611510.shtml
http://www.fx120.net/scribble/gnyw4/200602070834049071.htm
http://www.66163.com/Fujian_w/news/fjgsb/20040624/gb/2004062448.htm

请专家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帮忙分析说明一下哪一方有理,请说明理由。
一二楼的回答有点技术含量行不?复制我上面材料网站的内容就想得分?

首先,企业字号和企业商标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企业字号显著部分不能单独、突出使用,企业字号保护范围受到最前面行政区域范围的限制。
其次,商标权利受到全国地域范围的保护,商标也是保护注册在先原则的,不过商标权利也不能侵犯其他在先存在的权利。
最后,作为商标代理人,我认为就本案而言:
一,北京宝马把“宝马”一词作为企业字号的显著部分早于92年就进行了工商登记,那么在北京的区域范围内,北京宝马全称的企业字号受到保护。但是根据我的查询,北京宝马公司并没有就其“宝马”一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那么,北京宝马公司如果想用“宝马”两字,只能是结合他公司的全称,享受字号权。字号权确实是在先权利的一种。
二,德国宝马将“宝马”一词作为商标分别在《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全球通用,简称“尼斯分类”)中的12类(车辆运载器)和37类(修理 安装服务)中注册了。以下连接是商标档案:
http://sbcx.saic.gov.cn/trade/servlet?Search=SX_TIReg&RegNO=784348&IntCls=12&iYeCode=3

http://sbcx.saic.gov.cn/trade/servlet?Search=SX_TIReg&RegNO=G921605&IntCls=12&iYeCode=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