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解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2:12:01
我在合同未满之前被公司非法解雇,没有一点征兆,没有任何理由。当问及理由的时候,先说是工作效果不佳,后来又说我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要求证据他们也拿不出来,而且不给我解雇信,让我自己填写辞职信。这样做我该怎么办?是找当地的劳动局吗?
各位帮帮忙!急!

找当地的劳动局

你现在最注意的一点就是不要填写什么辞职单.
然后可以联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
或者直接去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免费)

他们要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你 还要支付补尝金 不然就是违法 你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去申诉 如果他们能拿出你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证据除外

你可以去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提供你在单位的合同等相关证明。相关的规定你可以细看新出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