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期徒刑和死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0:45:09
如果一个人在一审被判死刑,然后被告找人上诉,在二审或者三审的时候,被判为无期徒刑,有没有假释的可能性?还有是否有这样一种情况,一个人被判死刑,却通过不停的上诉,而被拖成无期徒刑一样的情况?

首先,没有所谓的三审,因为我国是实行两审终审的..死刑有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之分..通常缓期执行的死刑.如果没有重大的新犯,两年后会变为无期徒刑..死刑会有一个复核的程序,如果对死刑复核不服,还可以开启审判监督程序..

当然,被判为无期徒刑还是可以假释的.但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是不予假释的..

现实中不存在不停的上诉的,因为即使对死刑复核不服,开启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的申诉是没有多大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是死刑立即执行,也应该赶不了..如果是缓期的话,那就没有拖的必要了.只要一直不犯什么的话..

  二审终审,如果被判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是复核.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要符合以下条件:
  1.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适用假释。所谓“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规定,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那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此外,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典第81条还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结实,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2.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假释。这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也是最重要的条件。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不致于重新犯罪,能够遵守刑法典第84条规定的行为规范,不会发生刑法典第86条所规定的严重违反有关假释监管规定之情形。
  3.限制条件.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

  一个人被判死刑,不可能通过不停的上诉,而被拖成无期徒刑一样的情况(除非原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得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