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利润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1:59:04
这个月的销售收入太多,使的利润很大,老板说要把销售收入做成预收款;
原先做的是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__销项税
现在老板要求做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请问销售实际已发生这样做可以吗?是不是违规了
顺便说明
税务局专管员要求所的税的税率在2.6%,这个月实际算出来是7.6%,这种情况下该怎么控制利润呀??????急.....急

如果收入没有开发票,可先计算“预收帐款”,如果开了发票了,只能记入主营业务收入了。

如果你们销售的东西可以分期付款的话,我觉得可以做到预收

没有收到发票可以先挂到预收账款,

不过新准则上,预收没有了,改成了应收账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很明显,只要符合上述的规定就得确认收入的实现,既然确认了收入就不能再调整回去,否则就是属于偷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