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开公司办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5:51:57

一、 认定的条件
1、认定的一般条件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的单位。
从定义可知,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首要条件是一个公历年度的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第二个条件是:纳税人必须是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一般不允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全部具备并经审批后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但是对于不满足第一个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依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以下条件并且是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意此款不适用小规模商业企业):
(1) 纳税人应设置会计机构,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应的会计资格证书;
(2) 能够根据发生的进货、销货、存货业务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设置总账、明细账;
(3) 能够根据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财会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复式记账;
(4) 能够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对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进行真实、正确地记载和正确的会计核算;
(5) 能够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6) 能够按期如实报送财会制度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纳税申报和其他税务资料。
2、特殊条件下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除了上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一般条件,对于某些特殊纳税人,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条件,也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些特殊纳税人包括: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国税发[199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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