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解答!!!急!有好答还会追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3:43:58
我朋友晚上12点多在一条很黑的马路上行驶,马路上没人,车速在80左右,突然看到前方有一个边道砖围起的障碍物,发现是个大黑坑,赶紧刹车,由于惯性刹不住,于是打轮转向,对面也快速行驶过来一辆出租车,就撞上了,正面相撞,车身都毁坏严重,接近报废!下来查看时,发现那个个"黑坑",是刚用水泥抹好的井盖~~所以用和地面一样颜色的砖围起来~~~但没有任何障碍提示!
请问,这个井盖没有安全提示应该归哪个部门管理和负责?
这样造成的交通事故,是不是这个部门要承担一些相应的责任?
尤其这条马路几乎没有路灯~4条双行车道上还分别在马路两边停了两排车~

谢谢大家~~涉及到很大的赔偿金额~~
希望大家能提供宝贵意见!!
答的好,我一定追加!!!!
是,在驾驶上,我方是全责~但我觉得也受一些客观事实的影响,谢谢大家踊跃发言~~如果我按照法律找相关部门赔偿,是不是该需要打官司??还是说依照法律就可以适当索赔~~呢?一定会追加!!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1、公路负责维护、管理的部门是有责任的,我认为应当公路局应当是责任主体,至少在我们这里是公路局负责维护的。

2、按照你描述的那样,公路局的维护管理是有瑕疵的。用水泥抹好的井盖,用和地面一样颜色的砖围起来,而且没有任何障碍提示。这些很容易让司机觉得是一个大坑,公路局是有过错的,并且他的过错和你朋友所受的损失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因此,公路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你好,如果你朋友没有其他违章行为,比如超速什么的,这个交通事故主要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其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公路负责维护、管理的部门是有责任的;我认为公路局应该是责任主体,至少在我们这里是公路局来维护的。
2、按照你描述的那样,公路局的维护管理是有瑕疵的,用水泥抹的井盖用和地面一样颜色的转头积累起来,并没有相应的提示,给别人一种假象;这件事和你朋友的事情是有直接关系的;所以公路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况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人损害的。(二)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有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应该属于路政部门,维修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若井盖前面没有非常明显安全提示应该归市政工程处管理 他们必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