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获信用卡后取款6000元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6:06:24
1、属于什么性质问题,是诈骗还是盗窃?哪个严重?
2、如果是诈骗罪6000元应受到什么处罚?(判刑?罚金?)
3、如果是盗窃罪6000元应受到什么处罚?(判刑?罚金?)
4、各省处罚标准是否一样?
1、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各是多少?
2、在ATM机上捡到持卡人忘记取走的信用卡,当时修改了密码,又到另一ATM取款6000元,在定罪处理上是否还有具体规定?
3、6000元属于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
4、信用卡诈骗的涉罪标准是多少?即:多大数额以下不涉罪?

1、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2、因为6000元不属于数额较大,一般就是5年以下,如果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再到法院活动活动,大部分就是缓刑,并处罚金。

3、各地经济水平不同,标准必然不同,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判得越轻,因为6000元在穷地方是一大笔钱,在富地方也就是个一般的数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1、属于什么性质要看从哪取。ATM机--盗窃 柜台--诈骗
2、各地标准不一,不过6000元一般都够刑罚标准了。是否并处罚金由法官决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