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会计高人跑哪去了,咋没有人回答得明明白白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7:48:45
1.甲纳税人未按规定向销货方支付货款,销货方纳违约金,是在销售后实后收取的,请问:这收取的违约金要缴纳增值税吗?
2.对于货物已发出,购货方钱已付,到月底时货还没入库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3.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时间怎样规定?

1、违约金,视为价外费用,要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是“凭票抵扣”,只要取得了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不管它入没入库。
3、转让无形资产预收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此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但是,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要纳。
参见:《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可以。
参见:国税发[2003]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注:(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1、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近货物,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3.按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参见:《营业税条例》及细则:
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同时有下列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自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