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男子能否继承这笔遗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5:17:08
CCTV有一个有意思的案例:甲(男)乙(女)结婚,并有一子,乙亡,留有10万元遗产,此时孩子3岁,乙立下遗嘱(其中):甲若再婚,不得在孩子满16周岁前再生小孩,否则甲不得继承该遗产。
2年后,甲再婚,并育有一子。问:甲能否继承乙(应得到)的那份遗产?
请专家能摆明法理或法条!谢谢!
此问题由一法官和一律师解答:
法官解释,该男子可以继承该遗产,因为乙的遗嘱是用一个位阶较低的财产权来约束了位阶较高的人身权,遗嘱无效。
律师的解释则正好相反:该遗嘱有效,乙可以把遗产留给任何一个他愿意给的公民、若甲在孩子16岁之前在生小孩则丧失继承乙遗产的权利,其实乙的遗嘱并未剥夺甲的人身权(生育权),只是甲应当择其一而定,要么在小孩16岁前生子不拿钱,要么在小孩16岁之后生子拿钱,要么在小孩16岁之前不生子可拿钱。
对两个权威的解释很是疑惑!!谁能给一个最权威的法理法规解释???

生育孩子属于生育权,生育权属于人身权范畴。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公民的人身权中和经济收益无关的部分也就是属于法定权利,不得被限制、转让。例如公民不能和他人约定转让婚姻自由权、转让生命健康权、放弃人格权等等。
因为遗嘱中这一条不当限制了他人的人身权、人格权,因此应当归于无效。所以甲可以依照法定继承获得遗产。

甲若再婚,不得在孩子满16周岁前再生小孩,否则甲不得继承该遗产。

他违反了这一条,很明显得不到遗产了。

甲可以继承。
虽然甲未履行遗嘱中的相关义务,但是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乙的遗嘱干涉了甲的婚姻自由,该条件无效,所以甲应按继承法,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可以 乙遗嘱中的此条款无效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