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请好心人给出出主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2:58:34
原来一个朋友因故向我借一笔钱并出具欠条一份:“本人**今欠**现金**万*千元整,2007年5月底前还款**万*千元整,2007年6月起每月还款*千元整,至2009年12月偿还*千元整即清偿所有欠款(还款进度表下附)。本人如未能按照进度还款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欠款人:(签字按押)2006年10月31日”可时至今日欠款人未能按承诺进度还款,只清偿小部分欠款,按进度至2008年6月底已累计拖欠近3万元,余款归还希望不大。就此请教如下问题:1、在诉讼中我有哪些权利?怎样主张?2、虽然最后还款期限是2009年底,但是欠款人不信守承诺按进度还款,我能否要求提前归还;3、我要委托律师打官司追债,但律师要我提供欠条原件,我担心律师方面会出问题造成该证据损毁,在签订委托协议时怎样操作能解决?我在该欠条上签章或按指印并在委托协议中注明行不行?朋友反目,现在我是伤心又伤脑,求好心人指点。

具体权力的行使与否在于案件本身的进展,如果对于寻求的保障权利能达到并接近最佳状态就应当使用,如果在案件的预计中会导致还款本身事件的恶化,就不应当行使,故所有的权利的主张应同案件的代理人向权宜。
在此之前,应当提醒提问人应当相信律师,如不放心,可提供欠条原件的复印件,如必要提供,或提供了原件但是仍不放心,可请求公证或保留提供的证据,证明提供的可靠性,再担心的话可以在保管方面提请第三方,不过在情面上实在不好看。
同样在提请诉讼后,可以以对被告人的不信任来要求法院提前归还,这点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以放心。
另注(对证物的提供只在认定是有明确的需要,其他时候自我保管无妨)